上古 / 夏朝 / 商朝 / 周朝 / 春秋战国 / 秦朝 / 西汉 / 新朝 / 东汉 / 三国 / 西晋 / 东晋 / 南北朝 / 隋朝 / 唐朝 / 五代十国 / 辽朝 / 宋朝 / 西夏 / 金朝 / 元朝 / 明朝 / 清朝 / 民国 / 近代
    0

    案例:浙江5岁男童偷吃男子外卖后住院,家属索赔2000块,该赔吗

    2024.04.16 | 历史网 | 次围观

    《皇帝的新装》是大家都十分熟悉的一个寓言故事,贪图享受的皇帝、阿谀奉承的大臣,还有是非不分的民众,在骗子的愚弄下自欺欺人,最后被一个孩子道破真相。

    孩子之所以能勇敢地点出虚假的新衣,是因为他有一颗纯真无垢的心。因此在大众的认知观里孩子都是单纯的,可浙江的周先生却遇到了一个例外。

    因为一份外卖,一个熊孩子引出一群熊家长,周先生还被告到了法院,生活被搅得鸡犬不宁,目的就是为了让他赔2000元,那周先生该赔吗?且看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事件始末:

    周先生是独居,平时工作繁忙,又不会做饭,所以平时都靠点外卖解决。以前外卖会直接送到家门口,但这两年因为疫情,外卖只能放在小区门口的存放点。

    其实也就是多走几步路的区别,周先生也没有感觉不便,他总会在下班时将外面点好,这样到小区时就可以直接拿上楼。但今年四月份起,他的外卖就时常失踪。

    一开始他以为是外卖小哥送错了,好几次反复打电话确认,可外卖小哥说送到了门口,还拍照发给他以示清白。既然不是小哥送错了,那会不会是别人拿错了呢?

    可拿错也不会专门拿错他的吧,而且拿错了应该换回来呀。思来想去,周先生推测是有人偷了他的外卖,为了惩罚一下这个可恶的小偷,他点了一份变态辣的蛋挞,还特意给商家留言:请辣死我,谢谢!

    果不其然,这份外卖又不见了。没过多久,他就看到了一辆救护车到了楼下,随后听说邻居家的小孩被辣得送到了医院。

    他这才知道,原来小偷就是邻居家5岁的孩子。过了几天,邻居一家竟然在家门口堵着他让他赔钱,口口声声道:“我的孩子只有5岁,你点那么辣干什么,你是故意要谋杀他!”

    这真是好大一口锅,周先生顿时无语,反驳道:“我的外卖我想怎么点就怎么点,你家小孩自己偷吃,还怪别人?”

    小孩家人多势众,个个咄咄逼人,丝毫没有意识自己孩子的错误,犹如那些被骗子糊弄的大臣,他们也被自己的自私糊弄得彻底,只是可怜周先生被闹得没了安宁。

    见周先生不肯赔偿2000元医药费,他们就把周先生告上了法庭,那么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呢?

    法律在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构成要件有4个:损害事实、行为违法性,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

    在这个事件中,周先生给自己点外卖是正常的民事行为,并不违法。周先生给外卖备注变态辣,也是基于他自身的承受能力考虑,外卖并不是点给被害人的。

    而且正常人第一口尝到辣椒,觉得无法接受就会停止,周先生也无法预见外卖一定会被偷,受害人会因此遭受损害,因此他的行为和损害事实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也不存在无过错,是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

    另一方面来说,即便周先生肯定自己的外卖会被偷,他加变态辣也是一种提前防御行为,他的外卖屡遭盗窃,人身财产的遭受非法侵害,才以此吓退小偷,他的行为可能构成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进行制止,而周先生的行为属于预先安装防卫装置,防卫装置生效是在不法侵害发生时,可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但若是超过合理限度,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在本案中,周先生并不知道偷外卖的是一个5岁孩子,也无法预料孩子会不知节制地吃蛋挞造成伤害。

    被害人才5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父母是成年人,应该及时制止孩子的危险行为,但他们却放任不管,这才是导致孩子受伤的根本原因,从这一方面来说,周先生也是无需承担责任的。

    且物业的监控显示,孩子曾多次偷盗他人外卖,其家人是知情的,“小时偷针,长大偷金”,对于孩子这种不良的行为习惯,其父母是要负主要责任的。

    《民法典》第118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小孩的父母明知他偷拿他人外卖,而不进行制止和教育,周先生也可以起诉他们,要求他们进行赔偿,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刑法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可以构成盗窃罪,虽然孩子还没有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纪,但习惯一旦养成,等他长大了,就不是进医院这么简单,而是要面临铁窗泪了。

    到那时难道他的父母家人要去告公安机关不该起诉他?自私的人一叶障目,永远只能看见自己的利益,其实真正害了孩子的是父母的无知和是非不分的价值观。

    (涉及隐私,本案中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源自网络,仅配合叙事。温馨提醒:尊重原创,请不要抄袭搬运和转载哦)

    单字解释: 案 例 浙 江 岁 男 童 偷 吃 男 子 外 卖 后 住 院 家 属 索 赔 块 该 赔 吗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历史迷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历史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