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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伦理为名的无耻,抛弃不要的孩子发达后生父又要认回来

    2024.01.07 | 历史网 | 次围观

    在以父为尊的皇朝时期,常有家庭因为贫穷、抚养等原因主动丢弃、售卖甚至是溺毙自己的子女,以降低负担。但是同时,因对香火祭祀的重视,一些无法生育后代的家庭会选择过继别人的孩子来继承宗祧。

    在自己同族没有合适人选的时候,这两方就会走到一起“各取所需”,但是也会埋下日后冲突的隐患。

    李朝斌湖南善化人,晚清时湘军的重要将领。因镇压太平天国有功,被朝廷赐号“固勇巴图鲁”,累迁参将、总兵、江南提督等要职,也算是颇有头脸的人物了。除此之外,李朝斌的身世也与众不同。

    李朝斌生父名叫王正儒。在他出生前,王正儒已经有了三个儿子。家境一般的王正儒觉得李朝斌是个累赘,不想要他了。正巧王正儒相识的一个军户无子且家族内没有合适的过继人选,因此在人撮合之下,李朝斌一出生就被王正儒送于了李氏。

    此后王正儒就当没有过这个儿子,到他长大从军,征战沙场也从未探视,甚至过问过。但是随着李朝斌的步步高升,王正儒又开始不平衡了。同治三年,李朝斌被朝廷实授为江南提督,看着昔日的“累赘”成为了一方大员,王正儒觉得是时候让这个儿子认祖归宗了,回报他和王家了。

    注:李朝斌直至王正儒要求他回归王家才知道自己当年是被抛弃不要的。

    同年,王正儒去拜见了李朝斌的上司曾国藩。求曾国藩为他在做主,让李朝斌改姓回归王氏宗族。扔掉的孩子发达了又要认回来,王正儒怎么有脸堂而皇之地提出这么无耻的要求呢?

    实话实说,按照当时的律法、伦理观,王正儒这个无耻的要求还是“有理有据”的。

    其乞养异姓养子以乱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与异姓为嗣者,罪同,其子归宗。其遗弃小儿,年三岁以下,虽异姓仍听收养,即从其姓。但不得以无子,遂立为嗣。

    《大清律例》

    首先,《大清律例》就明文不允许立异姓为嗣继承宗祧。而且这个规定也不是清朝独有的,从唐开始历代皇朝律法均不许可“异姓为嗣”。

    制定这个规矩的主要原因是,传统上认为宗族的基础关系血脉,是通过男性(父系)传承的。拥有家族血脉的女性出嫁后所生的子女,因为混血都不会被认可。例如春秋时鄫子把国君之位传给自己的外孙(女儿出嫁到莒国),当时的人就认为鄫国被莒国人灭了,即典故“莒人灭鄫”。

    而异姓为嗣更是从根本上改变了血脉。因此历朝的礼学家们均认为异姓为嗣是本末倒置,不但不能传承宗祧,还会混乱、改变整个宗族的血脉关系。

    也就是说李朝斌做李氏的儿子是“非法”的,因此王正儒觉得他回归王氏是必须的事情,不然李朝斌岂不是无父无宗了?

    其次,在皇朝时期“君臣、父子”是一切关系和伦理的基础。天下臣民在必须以皇帝为天的同时,也都必须以自己的父亲为天。这也是历代皇朝均以孝治天下,并将不孝列入“十恶不赦”的原因。

    无论天子做什么,臣民都没有资格忤逆、指责。同样无论父亲对自己子女做什么,作为儿子也都没有责难、反对的权利。俗话说的“天下没有不是的父母”,大致就是这个意思。

    因此从伦理、孝道来说,不要说李朝斌,连曾国藩都没资格指责王正儒当年抛弃孩子的行为。所以王正儒对认回当年不要的儿子,还是很有底气的。

    如果说民间普通人遇到这事儿还可以骂他不要脸,李朝斌和曾国藩这种朝廷大员就非常地投鼠忌器了。一旦碰了“不孝”、“灭人伦”这条红线,在政敌的攻击下,被朝廷革职都是轻的。

    这也是王正儒不先去找李家,而是直奔曾国藩的原因。他是想借“势”压人,倒逼李朝斌认爹。

    既然异姓为嗣违法又不占理,那为什么李家还要过继李朝斌这个“异血”呢?主要原因,也是因为伦理。

    首先,古代生产力落后的同时社会保障又低。父母、夫妻年老之后,如果无儿女伺奉,不要说看家护院,连吃饭都会是问题。所以出现无儿女(含儿女不幸亡故)的情况时,过继是个“硬需求”,这种需求不会因为同族没有人选就自动消失。

    同时皇朝又没有能力去解决这种需求,所以在律法执行上也无法严苛。各朝基本都是“民不告,官不究”。而且在一些特定时期(战乱、大型灾害),为了皇朝的稳定,朝廷也会主动鼓励这种事情。

    家人的互相慰藉、照顾在安稳人心上的作用,远强于朝廷、皇帝的美文诏令。

    其次,在古代的人生哲理观中,贫穷、伤病、灾祸,甚至死亡都不是人生最悲惨的事情。死后享受不到香火祭祀才是很多人心中的“至悲、至惨”。

    因为这意味着死后,自己一生经历的成功、失败、欢乐、痛苦将无人缅怀;自己创造的成就、遗憾、悔恨也无人纪念。种种一切都会随着自己的死而烟消云散,经历种种磨难而活的一世,也变得毫无意义了。

    另外在两千多年的“华夷之论”中,我们认为自己优于“夷”的一项依据就是我们死后有香火供奉,而“夷”没有。所以子嗣除了血脉传承,还是自己的证明。

    实际上历朝历代,真正能阻拦这种“硬需求”不是律法,而是有没有能力和条件过继。正是因为这些伦理方面的需求,所以虽然律法禁止,但历朝历代又大量存在异姓为嗣的现象。而且各朝在真正审理这类案件的时候,也都会考虑、偏袒过继方。

    说回李朝斌的案子,李家对于王正儒的要求很是愤怒。首先撂下孩子后几十年不闻不问,现在凭啥来摘桃子?其次,养猫养狗都会有感情,何况是人?怎么可能因为蹦出来个生父就让李家和李朝斌割裂关系?

    但如之前所述的原因,李朝斌、李家又不好直接把王正儒骂走、赶走,甚至都没有拒绝的理由。在李朝斌一筹莫展的时候,读书多的曾国藩帮他想到了解决办法。

    曾国藩引《金史》张诗事,谓:“朝斌所处相同,定例出嗣之子,亦视所继父母有无子嗣为断。今若准归宗,王氏不过于三子外又增一子,李氏竟至斩焉不祀。抚子者必抱恫于九泉。为子者将难安于毕世。核诸古礼。参考古礼今律,朝斌应与李氏别立一宗,与王氏不通婚姻。一以报顾复之恩,一以别族属之义。王氏本生父母由朝斌奉养残年,庶为两全之道。”诏如议行。

    《清史稿》

    虽然律法上不被支持,但是曾国藩翻出来一个前朝例子。张诗原本为李家子,后被送于张家为嗣。成年后知道实情的张诗原本想回归李家,但他考虑到自己的嗣父母无后,自己归宗后他们将无人照料,身后也无人祭祀。

    最终张诗选择自己背负骂名,没有归宗。但明清两朝的礼学大家们反而纷纷赞扬张诗,称其纯孝。

    曾国藩指出李朝斌的情况和张诗一样,如果回归王家,不但让嗣母(此时嗣父已亡故)无人奉养,也会让他们日后享受不到祭祀,怎么对得起他们几十年的抚育之恩?这有悖于朝廷倡导的孝道。而且王正儒有三个儿子,不缺奉养。最后朝廷同意了曾国藩的建议,李朝斌不改姓归宗,出资赡养王正儒即可。

    虽然无耻的王正儒还是摘到了“桃子”,但这也是当时情况下最有利于李家的结果了--“善有虑和不忍,故被恶所趁”。即使到了现在,从海外归来的弃婴,面对生父母“当年无奈抛弃…日思夜想…”的哭诉,也不好多说什么。

    单字解释: 以 伦 理 为 名 的 无 耻 抛 弃 不 要 的 孩 子 发 达 后 生 父 又 要 认 回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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