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死刑犯在秋后执行有个长期演变过程,选择秋后主要由三个因素决定。
一、秋后的震慑作用
农业社会对劳动力的需求很大,百姓春夏季节忙忙碌碌,秋天丰收之后,进入农闲。这时候对犯了公开问斩,闲人无事,都来围观,传播速度非常快,有很好的震慑作用。再者,俗话说无事生非,秋忙之后是民间案发高峰期。秋后行刑对冬闲季节的社会稳定能起到良好效果。你说也是,当着乡亲们的面,把一个大活人砍了,那些还没犯事儿的不法分子是得长点心。
二、古人顺天行事的想法影响
古代生产力低下,人们改造自然的能力还不足,所以有强烈的顺应天意的想法。由于中国文明起源于北方,北方春夏万物生长,生命力旺盛。而秋后万物衰竭,草枯叶黄。秋季属金,主杀伐,此时行刑,是顺应天意。这种不逆天而行的思想,让秋后成为天意主刑时间。
三、秋后正好符合古代官审的周期规律
从唐朝开始,对于死刑犯的审核已经不再想之前那么随意。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民间的稳定,不但有二审,三审制度,而且死刑的复核也有严格的审批制度。这点有点类似今天的法院系统的二审终审制,即便二审判了死刑,死刑复合程序也应一定要上报最高法院裁定。这种审核流程一走就是一年半载,复杂的案子要早上好几年。所以国家对于,案件的审理作出了周期性的安排。头一年没有办结的案子,第二年开春,进行审核,在这一年的秋季的时候,死刑的判决文书统一下发到各个地方。在冬季,案件多发期来临之前,把这些案子一并办结。在明清时期就形成了非常有规律的秋审制度。
以这些理由来看,古人还是有自己的聪明才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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