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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太宗:依法反贪——反腐败决不手软

    2024.03.30 | 历史知识局 | 次围观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腐败是一种多发社会现象,危害至深。新建王朝鉴于前代人亡政息的历史教训和本王朝长治久安的需要,与腐败进行斗争,腐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或遏制,甚至出现短暂的太平盛世。在与腐败做斗争的过程中,历史给我们留下了丰富的反腐倡廉文化遗产,其中既有一些值得我们认真批判、总结、继承和合理利用的成功经验,也有许多因反腐不力,腐败滋生蔓延,以致亡国的历史教训。

    《周易·既济》爻辞说:“君子以思患而豫(预)防之”,说的是君子总是想着可能要发生的祸害,事先做出有效的防范。从治国安邦的角度看,腐败就是国家之大患,应时常预防和治理。虽然每个王朝灭亡的具体原因很复杂,但都与腐败有着密切联系。中国古代历史发展表明,腐败导致人亡政息是一条亘古不变的历史规律。

    “大道既隐,天下为家”。私有制出现后,腐败就有了产生的条件和土壤。在一定意义上说,腐败是与私有制伴生的政治现象和社会现象。尧、舜、禹时期虽然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国家,但大禹对于日益滋长的贪赃腐败感到忧虑,命令狱官长皋陶制定刑法,将贪赃行为定为墨罪,加以惩处。周公是一位有着深刻历史意识的政治家,夏、商亡于政治腐败,周公看得很清楚,反复强调“我不可不监(鉴)于有夏,亦不可不监(鉴)于有殷”。在对夏、商因腐败而亡国历史教训总结的基础上,周朝对贪腐进行有效防治,官吏仗势为恶、行贿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都要“阅实其罪”。禹、汤、文王、武王对贪腐防治结合,有效遏制了贪腐,一时官风清明,河清海晏,被后世颂称为名王圣主。孔子对夏、商、周三代英明君王当政的好时代十分向往,感慨地说:“大道之行也,与三代之英,丘未之逮也,而有志焉。”

    一般说来,专制政体因为缺乏监督机制,官员腐败问题比较突出。因此,怎样反腐败也就成了中国历代皇帝的重要课题。但是,贞观时期政治清明,纲纪整肃,官员谨慎,贪赃枉法之事虽有发生。但并没有成为困扰最高当局的社会问题,没有形成不可遏止之势。

    那么,唐太宗到底有哪些反腐举措呢?

    首先,依法反贪,法不容情。

    唐太宗主持制定的《贞观律》,明确了赏罚制度,长孙无忌又和其他人为其作注,这就是后来所说的《唐律疏议》,是古代成就最高的法典,而一直保存下来。

    《唐律》第三卷是关于官员职务犯罪的法律条文,共59条。其中“受人财物代为请求”、“收临主司受财而枉法”、“凭官职威势讨要财物”等条,都是惩处受贿罪或索贿罪的法律条文。如《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条规定:凡监临主司官员(指对所处置的事情据有管辖、审核、主办权力的官员)接受贿路后作枉法处理的,受贿值绢1尺处杖打100,每多1匹加一等,满15匹处绞刑。受贿后未作枉法处理的,值绢1尺杖打90,每多2匹加一等,30匹加处役流。跟明太祖时期制定的《明律》相比,《唐律》从总体上讲,对官员职务犯罪的惩处要宽一些。明律规定:官员贪污银子60两以上者,果首示众,“剥皮实草”。受贿枉法者,1贯以下杖70,每多5贯加一等;20贯杖60,徒1年;45贯杖100,流2000里;满80贯处绞刑。监守自盗,1贯以下杖80;7贯500文杖60,徒1年120贯杖1肋,流2000里;满40贯处斩。又规定:官吏外出,如乘坐官府的车、船、马等,携带私人物品不得超过一定数量。如乘官船、官车,私载物不得超过30斤,违者治罪。轻则笞10下,重则杖70。

    唐太宗不仅要求臣民们严格守法,而且他本人也能自觉地以国家法律约束自己。这里有一个著名的“罪己诏”的历史故事。

    有一次,有一个叫党仁弘的大将,他做广州都督时,贪污了大量的钱财。这件事被告发后,主管司法的大理寺将他依法判处死刑,可是唐太宗以往很器重党仁弘。认为他是一个非常难得的人才,舍不得杀他,于是便下了一道圣旨,取消大理寺的判决,改为撤销职务、流放边疆的处分。

    处理之后,唐太宗心里很不安,感到自己出于个人感情,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做得很不应该。于是他把大臣们召到金銮殿,心情沉重地向大臣检讨说:“国家的法律,皇帝应该带头执行,而不能有私念,不受法律制约。失信于民。我袒护党仁弘,实在是以私心乱国法啊。”

    于是,唐太宗写了一道《罪己诏》,唐太宗在《罪己诏》中检讨说:“我在处理党仁弘这件事上,有三大过错:一是知人不明,错用了党仁弘;二是以私徇法,包庇了党仁弘;三是奖罚不明,处理得不公正。”唐太宗向大臣宣读后,立即下令将他的《罪己诏》向全国的百姓认错。

    其次,强调德治,加强对官员的教育。

    唐代史官吴兢编纂的《贞观政要》,是一部记录太宗朝“政事之要”的史书。其小有—篇题为《贪鄙》,篇幅很短,共6章(段),很是精彩。其内容用现代语言讲,为唐太宗对大臣们进行“反腐教育”。通篇循循善诱,言简意深,没有官话,没有说教,没有皇上对臣下的训诫口气。

    有一段写道:贞观二年(公元628年),太宗对左右大臣说,我曾讲过,贪官们无不爱财,其实他们并不见得怎样爱财。就拿五品以上京官和地方官来说吧,俸禄都很优厚,一年所得,数量很大。若受人贿赂,不过数万,一旦败露,官职、俸禄全被剥夺。这岂是懂得爱财?合算吗?

    唐太宗又说,春秋时代鲁国有个宰相名叫公仪休有爱吃鱼这种嗜好,但从不接受别人馈赠的鱼。他认为只有这样他就能长久吃到鱼。

    不接受别人的贿赂,不用担心有一天蹲大牢而吃不上鱼。无论君主,还是官员,都不能贪婪。如果君主贪婪,必定导致亡国;如果官员贪婪,必定招致身败。唐太宗告诫官员,站得正,才能立得稳。如果有贪污,倒霉的就不仅是贪者个人;主贪丧国,臣贪亡身。“贪者败类”,贪者一人,会贻害很多人。从大处讲,会殃及一国;从小处而言,会殃及家庭、家族。

    唐太宗还给大臣们讲了两个故事。

    第一个故事载于《水经注·两水》,说的是战国时代秦惠王想攻打蜀国,苦于不知道到蜀国的路怎么走。于是想出一条计策,命人刻五头石牛,在石牛的屁股后面挂着黄金。蜀国的人见了,以为牛拉屎能拉出黄金。蜀国国主贪图黄金,乃派出5位大力士,将石牛拉到蜀国。这一来,就开辟了一条由秦国到蜀国的通道,这正是秦惠王所希望的。秦国的车队随后而至,攻打蜀国,蜀国很快被灭亡了。

    第二个故事载于班固《汉书·酷吏传·田延年传》。说的是汉代担任大司农职务的田延年,征用民间牛车3万辆,用来租赁生利。每辆车租金原先为1000钱,田延年用欺诈手法增加至2000钱,共得6万钱,并将其中的一半即3000万私自吞没。他在做这件事情时。其冤家对头眼睛正盯着他,秘密地搜集其违法乱纪的材料。他的一举一动都在冤家对头的掌握之中。于是田延年贪污3000万钱的事很快被揭发出来。

    大将军霍光说:“先把他关到牢里,然后交由大臣们公议处置他的办法。”田延年自知罪孽深重,又害怕受到惩处,说道:“我何面目入牢狱”,遂自责而死。

    讲完了这两个故事,唐太宗感慨颇深,叹道:像蜀国国主和田延年这样的人,在历史上真是数不胜数啊,如今我要以蜀王为借鉴,你们也应当以田延年为前车之鉴,不学他们的样子。

    唐太宗用历史上的这两件事,有力地印证了主贪丧国、臣贪亡身的道理。

    唐太宗开门纳谏,集思广益,群言畅达,在一定程度上将权力置于阳光下,君明则臣直,腐败的细菌不易滋长,成就了贞观盛世。明太祖朱元璋认为“吏治之弊莫甚于贪墨”,若任其蔓延,足以毁灭政权,必须采取非常手段予以遏制。他恩威并用,铁腕反腐,查处了空印案、郭桓案等一批贪腐大案、窝案,甚至不惜律外用刑,对贪腐者族诛、凌迟,据说朱元璋对贪腐者实行剥皮实草的酷刑。朱元璋高调反腐,铁腕治贪,虽然有律外用刑和违反人道之举,但对官吏贪腐起到了极大威慑作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元末以来贪污腐败之风,出现了有名的洪武之治。

    单字解释: 唐 太 宗 依 法 反 贪 — — 反 腐 败 决 不 手 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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