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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安石的重商主义

    2024.05.03 | 历史知识局 | 次围观

    1、海外贸易

    每一年,都有无数的宋朝海商从密州、杭州、明州、泉州、广州等港口城市扬帆出海,满载丝绸、茶叶、陶瓷、金属工艺品等商货,驶往朝鲜半岛、日本列岛、南洋群岛、印度半岛、波斯湾乃至非洲东海岸贩卖;也有无数海外蕃商满载香药、珍珠、犀角、象牙等蕃货,越过茫茫大海,前来宋朝做生意。宋政府非常欢迎蕃商的到来。不管是文化交流,还是商贸往来,宋朝都乐见其成;对海外贸易,宋政府尤其重视,因为政府可以从繁荣的海外贸易中抽税。

    早在熙宁二年九月,神宗便批准以发运使薛向兼提举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等路之银铜铅锡坑冶、市舶事务,并赐薛向手诏,勉励他积极开拓海外贸易:“东南利国之大,舶商亦居其一焉。昔钱、刘窃据浙、广,内足自富,外足抗中国者,亦由笼海商得术也。卿宜创法讲求,不惟岁获厚利,兼使外藩辐辏中国,亦壮观一事也。”

    熙宁—元丰变法期间,宋政府的市舶收入达到北宋时期的最高峰。史载,“皇祐中,(市舶)总岁入象(牙)、犀(角)、珠玉、香药之类,其数五十三万有余;至治平中,又增十万” ,那么,熙宁年间的市舶岁入又是多少呢?据学者的统计研究,达到二百万贯(参见章深:《熙丰变法时期的海外贸易》,《河北学刊》1992年第5期)。

    每年二百万贯的市舶收入是什么概念?不妨与数百年后的明朝后期比较一下,晚明政府每年从月港贸易(明政府只开放一个月港)中征收的引税、水饷、陆饷、加增饷等,合计不过二三万两银,只是宋朝市舶岁入的一个零头而已。

    2、商税

    不过,与宋王朝每年从国内贸易中抽到的商税相比,二百万贯的市舶岁入还是有些少了。我们来看一下宋朝商税岁入:“至道中,岁入税课钱四百万贯;天禧末,增八百四万贯”;“皇祐中,岁课缗钱七百八十六万三千九百” ;熙宁年间的商税收入也是800万贯左右。需要补充说明的是,这里的商税,指宋政府从一般商业交易中收取的过税(相当于流通税,税率2%)与住税(相当于消费税,税率3%),不含酒税、盐课、茶榷等专卖收入,也不含市舶税与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交易契税等。

    宋政府已有意识地将课税的重点从农田税、人头税转移到工商税上,在全国各地设立了大量商税机构,香港岭南大学历史系教授刘光临用一组统计数字来说明宋政府对商税的重视:“北宋熙宁十年(1077)的商税总额约为770万贯,相当于700多万贯白银,这个总值是明代万历二十七年(1599)所有钞关收入的22倍,也超过晚明所有间接税的收入。学者不会因此认为北宋贸易规模是晚明的22倍。宋代以后税务机构不健全,才是导致包括商税在内的间接税征收数额急剧下降的直接原因。熙宁十年的税务、税场有2060处之多,到清中叶乾隆年间向商品征收流通税的税务机构只有34处,其落后之甚不言自明。这种局面直到晚清19世纪才加以扭转。”

    3、官营商业

    尽管宋政府的商税收入远超之前的汉唐、之后的明清,但王安石不会满足于每年从市场中收取七八百万贯的商税,他希望政府更加积极、深切地介入商业活动,从中赚取厚利。王安石的计划是:

    1)政府在京师设立“市易司”(又称“在京市易务”),置监官二员、提举官一员、勾当公事官一员。

    2)召在京诸行铺、牙人充市易务行人(相当于市易务的加盟店)、牙人(市易务的交易中介),充行人者须提供自己所有或借他人产业、金银为抵押,并五人以上结为一保,相互担保。

    3)贩运商物至京师的客商,若货物滞销,“愿卖入官者,许至务中投卖”;然后,市易务召行人、牙人看货、议价,凡行人愿意收购的货物,市易务均先支现钱向客商购买,再赊卖给行人。

    4)行人如果愿意购买政府抛售的官物,也允许向市易务赊买。

    5)凡向市易务赊买货物,“相度立一限或两限送纳价钱,若半年纳即出息一分,一年纳即出息二分”,即可选择半年内还款,或者一年内还款,半年期利息10%,一年期利息20%。

    6)以上交易均“并不得抑勒”,即不允许强买强卖,交易须凭情愿。

    7)行人暂时不愿收购的客商之货物,如果方便“收蓄变转”,市易务也可先收购下来,再择时出卖,但“不得过取利息”。

    8)三司诸库务需要的政府用品,若能比之前的科买“省官私烦费”,也可委托市易务“一就收买”。

    这便是王安石变法中的“市易法”。

    “市易法”体现了一种重商主义的施政倾向:政府进入市场,充当大商人,与商贾分利(后面我们会专章详述“市易法”)。所以,马端临在介绍宋代的均输、市易、和买制度时,忍不住发出一声感叹:“噫!前人之立法,恶商贾之利而抑之;后人之立法,妒商贾之利而欲分之。”

    今天有一些评论者往往据此认为,王安石变法的性质就是积极推行官营工商业,排挤民间工商业。王安石确实试图建立一个庞大的官营工商业体系,不过,“官营”并不是王安石变法的惟一方向。事实上,熙丰变法期间,王安石一方面扩大官营工商业的规模,另一方面,又以“扑买”的方式将大量官营企业的经营权承包出去。而不管是建立市易务,还是推行扑买制,王安石领导的宋朝政府都最大程度利用了市场机制。

    4、经营权拍卖

    扑买,又叫“买扑”,是流行于宋代的一种产权承包方式。扑,有博弈、竞争之意;买,即买卖、交易;合起来,就是竞价买卖的意思,类似于现代的拍卖、竞标。最常见的是酒坊、酒场经营权的买扑。酒在宋代属于专卖商品,各州县均设有酒务酿酒、坊场卖酒。熙宁五年,“遍天下扑买” ,神宗下诏:“天下州县酒务,不以课额高下,并以租额纽算净利钱数,许有家业人召保买扑。” 将天下各州县的酒坊、酒场经营权都拍卖出去。

    宋朝买扑坊场有一套成熟、严密的程序:

    1)对待拍卖的坊场经营权进行估价,通常取拍卖前若干年内前该酒坊的年营业收入的位数。

    2)在热闹处张贴公示,召人承买。

    3)有意承买者,可在政府估价的基础上填写自己愿意出的竞买价与投标时间,在限期内(通常为三个月)密封投状。

    4)投标时间截止后,官方当众开拆竞投者的标书,“取看价最高人给与” ,即出价最高之人中标。

    5)公示评标的结果,“于榜内晓示百姓知委”。

    6)若公示无人有异议,政府即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承包期限内(通常以三年为一界,满界即重新招标),中标人享有明确的义务、权利,义务是必须按时纳足酒税;权利是中标人的经营权受政府保护。

    7)若中标之人临时反悔,政府将给予罚款,比如罚没其所出竞买价的10%,“拆封日,见得著价最高合行承买却称不愿买者,依已降指挥,以所著价十分追罚一分入官。”

    8)若限期之内无人竞拍,即为流标。第一次流标,宋政府通常会调低标底,重新公告招标;若再流标,再一次调低标底,公告招标;若前后多次流标,标底调减50%以上,需向提刑司备案;如果调减80%还是无人承买,该坊场申请停闭。

    你会发现,宋朝的买扑程序跟现代的招投标制度实在没什么两样。

    酒业的买扑并非始于神宗朝,却是在熙宁变法时期最为兴盛,这跟“募役法”的推进有直接关系。推行“募役法”之前,宋政府曾将一部分坊场承包给衙前,以弥补乡户因服衙前役而受到的经济损失:“衙前役于公,悉多赔费,随其多寡,酬以酒务,使取酿利,补其劳费。然吏因缘诛求,衙前至破产逃亡,酿利不足以偿,公私困敝。” “募役法”推行后,衙前悉为招募,于是承包给衙前的坊场候本界年限满,即收回经营权,再召人扑买。拍卖所得,一部分用于支付役人、吏人的薪水,一部分封桩,作为财政储备。

    宋政府不但将买扑制用于酒坊经营权的招投标,盐井、茶园、墟市、河渡、坑冶,甚至祠庙,都拍卖过经营权,许商民扑买。这么做自然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不过,祠庙的买扑让神宗震怒,发手批:“司农寺鬻天下祠庙,辱国黩神,此为甚者。可速令更不施行。其司农寺官吏,令开封府劾之。”

    5、积极开矿、铸钱

    值得一说的还有坑冶的买扑:“熙丰法,(金银坑场)召百姓采取,自备物料烹炼。十分为率,官收二分,其八分许坑户自便货卖。” 这便是诞生于王安石变法时期的坑冶业“二八抽分”制:政府将坑冶的采炼权承包给坑户,采出矿物,官府征收20%,作为实物税;其余80%由坑户货卖。这一制度,无疑可以最大程度激发坑户的采矿热情。

    宋神宗朝可谓是中国历史上(除晚清外)政府开矿最积极、坑冶业最兴旺的时期。生活在仁宗时代的李觏曾写道:“山高者鲜不凿,土深者鲜不掘,失职之民、漏网之奸昼夜合作,足蹈重泉而不忧于陷,首戴川泽而不虞于压。矿石云涌,炉炭之焰,未之有熄。一泥一沙,蔑遗利矣。” 这段话如果用来描述神宗时代的坑冶业,其实更为合适。

    熙宁五年,广南东路的韶州岑水矿山“聚浮浪至十余万,所收铜已患无本钱可买” 。由于铜是制造铜钱的重要材料,宋王朝将铜列为禁榷品,不允许私人交易,岑水矿山采炼出来的原铜,均由政府购买,但岑水铜场的产量太大了,以致广南路官府缺乏足够的本钱收购。

    宋政府积极开采铜矿的主要目的,是铸造铜钱,因此,盛产铜矿的地方,通常都设置有铸钱监。神宗朝,天下各路共设有17个铜钱监,其中11个是熙宁六年之后增设的 。可以说,熙丰变法时期正是中国历史上政府铸钱最积极、铸钱量最大的时段,按宋人沈括的统计,“国朝初平江南,岁铸七万贯;自后稍增广,至天圣中,岁铸一百余万贯;庆历间,至三百万贯;熙宁六年以后,岁铸铜、铁钱六百余万贯” ,其中铜钱五百余万贯。

    一年铸钱五六百万贯是什么概念?不妨与其他王朝比较一下:西汉时,政府每年铸钱不过20多万贯;唐时,铸钱数最高的一年是32万贯,寻常年分只是数万贯至十几万贯不等;明王朝对铸钱的态度更加消极,按刘光临先生的统计,“明代政府从1368 至1572 年这200 年总计铸造铜钱400—600 万贯,只是北宋熙宁变法期间一年的铸币量” ;按黄仁宇先生的估算,宋朝“两年的铸钱数,就要超过四百年后朱明全朝代二百七十六年所铸之总和” 。

    铁的产量也在熙丰年间达至顶峰。按美国汉学家郝若贝的估算,元丰年间,铁的年生产规模达到7.5—15万吨,“很可能比十九世纪以前中国历史上任何时期都要多” ;国内宋史研究大家漆侠先生认同郝若贝的判断,并认为“把宋代铁产量提在15万吨上下,或许更能够接近实际情况” ;经济史学者葛金芳教授也估算“宋代全年用铁约在15万吨上下”。年产铁15万吨是什么概念?跟近代西欧比较一下:1640年英格兰和威尔士的铁产量为3万吨,18世纪初整个欧洲(包括俄罗斯)的铁总产量为14.5万—18万吨。

    6、煤的应用

    宋代铁产量的激增,得益于煤矿的开发与燃煤的应用。金属冶炼需要耗费大量的燃料,如果以木柴、木炭为燃料,势必难以为继;而使用煤为燃料,则可以获得更大的热能,提高冶铁的效率,使铁的大规模产生成为可能。

    让我们举一个例子:徐州利国监,“自古为铁官、商贾所聚”,“地既产精铁,而民皆善锻” ,但长年的冶炼导致当地出现严重的燃料短缺。直至元丰初,知徐州苏轼派人寻找新的能源,终于在州西南的白土镇勘探到煤矿,不但一举解决了燃料危机,还扩大了铁的产能,几年后,宋政府又在徐州新置宝丰监,“岁铸钱三十万缗” 。

    苏轼写了一首诗,以及一段小序,记录徐州发现煤矿这件事:“彭城(徐州)旧无石炭。元丰元年十二月,始遣人访获于州之西南白土镇之北,冶铁作兵,犀利胜常云。”

    石炭诗

    君不见前年雨雪行人断,城中居民风裂骭。

    湿薪半束抱衾裯,日暮敲门无处换。

    岂料山中有遗宝,磊落如䃜万车炭。

    流膏迸液无人知,阵阵腥风自吹散。

    根苗一发浩无际,万人鼓舞千人看。

    投泥泼水愈光明,烁玉流金见精悍。

    南山栗林渐可息,北山顽矿何劳锻。

    为君铸作百链刀,要斩长鲸为万段。

    诗中的“石炭”,便是煤。北宋时,河东路、河北路、陕西路均已发现煤矿。上世纪50年代末,考古学者在河南鹤壁发掘出一个宋代的大型煤矿:矿井为圆形坚井,直径约2.5米,深约46米;井下有4条巷道,全长500余米;巷道通往8个采煤区,最远的采煤区距井口约100米。另设有排水井、排水工具。其开采规模与上世纪60年代鹤壁市中新煤矿的开采范围差不多。一千年就有这么大规模的煤矿开采,令人惊奇。

    从北方诸路煤矿挖出来的煤,不但供应当地的金属冶炼业、铸造业、陶瓷烧制业,还通过水路源源不断运至京师,作为市民的日用燃料,所以,北宋中后期东京市民日常取暖、饮食所用燃料,主要是煤,而不是木柴、木炭,经历过南北宋之变的庄绰回忆说:“昔汴都数百万家,尽仰石炭,无一家然薪者。”

    这一“尽仰石炭”的燃料变革是从熙宁年间才开始的 ,另一名北宋末人朱弁的记录可证:“石炭不知始何时,熙宁间初到京师。” 熙宁之前,京师市民只能使用木柴、木炭,燃料严重短缺,以致冬季常有市民冻死。熙宁以降,随着石炭的广泛使用,京师的燃料短缺情况才得到极大的改善。而都民之所以能够用上石炭,当然离不开神宗时代对煤矿的积极开发。

    7、资之天地

    国家热切勘探、开采金属矿、煤矿,铸造钱币,跟兴修水利、开垦农田一样,都是向大自然索要财富,用王安石的话来说,叫做“富其家者资之国,富其国者资之天下,欲富天下,则资之天地”;而政府兴致勃勃地发展海外贸易、推行“市易法”、遍天下扑买,亦不失为“民不加赋而国用饶”之一法。相比之下,司马光所说的“天地所生货财百物,止有此数,不在民间则在公家”,何其陋也。

    宋史研究大家邓广铭先生曾高度评价王安石的理财思想,同时又指出其不足:

    “资之天地”,即开发大自然所涵蕴的财富。然而也为当时的知识水平所局限,王安石所能认识到的存在于大自然中的潜在财富,也只能是限制在农业以及一部分与农业资源(如水利和垦辟等)有关的项目中,凡超出这一界限之外的,即使是对于久已萌生的、属于低水平的工业范围内的一些事项,则是其时其地的任何人,包括科学知识比较多的沈括在内,所不可能设想到的。例如:造纸、制丝绸、采矿等行业,在宋代只是任其自然演进,政府却不予过问,更不做任何投入以促使其发展。

    我们认为,邓广老的这个评价是有失公允的。通过前面的考察,我们会发现,熙丰年间宋政府在工商业、采矿业、制造业方面的作为,也是可圈可点的,并不是“任其自然演进,政府却不予过问”。

    本文节选自吴钩新书《宋神宗与王安石:变法时代》。本书目前还有少量签名钤印本在当当,有兴趣的朋友可点下面链接看看——

    单字解释: 王 安 石 的 重 商 主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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