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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皇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不能说明古法公正,古代法治是怎样的形式

    2024.05.02 | 万里繁华 | 次围观

    有关于法治这个词,其实很早就已经登上了中国的历史舞台,早在春秋战国时代,法家的崛起,让依法治国出现在了人们的视野当中,而法家也凭借着对于手中法令的应用迅速崛起,同时也帮助当时的秦国一统天下。

    在此之后,秦朝直接而又深入地贯彻法家的学说,汉朝虽然表面上推行儒家学说,可是,真正应用的也是外儒内法,后世王朝也大多都是如此。

    也就是说,中国早就有法,帝国的治理也从来没有离开过法,古代的政治体系有法律,有法典,有法官,甚至还有法院,他们也讲究天网恢恢,也有处置犯人的法场,有审问犯人的法堂。

    那么,有这些明确特征的古代法制就是真正的法制了吗?实际上也不是,古代的依法治国与我们现代所说的依法治国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其实与其说古代人所遵守的是法律,不是说,他们遵守的是规则或者刑律。

    那么,古代的法治与现在的法治,又有着哪些区别呢?本篇文章,我们就来重点地分析下这个问题,看看为什么说古代的法治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

    首先,古代的法治的主要任务比较单一,它所存在的最主要因素是用来规定官员和人民等一旦作奸犯科该如何处置?另外一部分,则是用来解决一定的民事纠纷,也就是说,它是用来处理问题的,用来惩治罪犯的,却并非是用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

    其实,如果我们仔细研究现在的法律,它其实不仅仅规定了侵犯他人利益的人该如何处置,同时也规定了公民应该享有哪些权利。

    按照法律的规定,人民可以享有一定程度上的权利,并且通过这些权利为自己谋得更好的利益,从本质上来看,现在的法律不仅仅规范了人们的行为,同时也赋予了民众利益,而且还可以保证民众真正得到这部分利益。

    但古代的法是不一样的,古代的法更加侧重于规定百姓的付出,比如说,赋税和徭役,按照法律规定,平民百姓要按照国家的标准舍去某样东西,但在他们舍去某样东西的同时,并没有得到与之相匹配的权益。

    而说到这里,古人之所以定立法,其根本目的也就很明确了,其实,就是为了用来保障统治者的权益的,统治者要想长久地实施自己的统治,就必须要平民百姓对自己绝对的服从,就必须要通过聚集整个国家各个民众的财力、物力和人力来建设国家。

    如此,为了避免有人出力多,有人出力少而导致的社会混乱,避免有人不愿意为国家出力而损害统治者的权益,因此,不得不设立一种规章制度用来震慑当时的臣子和百姓,让他们必须达到某种目标,至于权力,在古代,这只能是统治者才能拥有的东西,对于平民百姓来讲,他们不具备与生俱来就要得到某样东西的权利,他们的生存也不受任何规章制度的保护。

    也就是说,当人们安分守己的时候不会有法律来保护他们,但是当他们触犯统治者利益的时候却会有法律来惩罚他们,法律只会索取不会保护。

    所以说,古代的法律是比较单一的,它侧重于惩罚却失去了保护的职责。

    其次,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应该是一种全民的法治,也就是说,所有拥有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的全体公民,都必须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而且,法治需要所有的人,或者他们选出来的代表进行充分的讨论和民主的协商才能够制定,这是公平和公正的体现。

    在古代的历史社会上,他们遵循的法制并不是如上述一般的社会契约,事实上,古代的人民并非是公民,他们也没有独立的人格和自由的意志。

    按照儒家学说来讲,人与人之间其实是一种依存关系,子依存于父,妻依存于夫,所有人都要依存于皇帝,所以,法律能够约束的只能是那些依存于别人的人,对于被依存者则不具备相应的约束能力。

    其实古代的法,并不具备真正的公平和正义,就算是古人曾经喊出过“皇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口号,也同样证明不了古法的公平。

    比如说,在秦国,当时还是太子的秦惠文王犯了错,商鞅照样惩治不误,只不过,当时的惠文王是太子,太子是国本不能动,只能够转而惩罚他的老师,这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也算是没有姑息。

    这里却有一个问题,那就是从本质上来讲,皇子犯法确实要付出一定的代价,但这个代价并不一定是要皇子本人付出,那么,法律对于皇子的约束真的有想象中的那么明确吗?或许不然。

    再者说,就算皇子犯法与庶民同罪,那么,皇帝呢?皇帝又该如何论处呢?事实上,这个问题在古代历史当中并不能算作问题,为什么呢?

    因为古代的历史上皇帝是不会犯错的,或者说,皇帝实际上凌驾在法律之上,古代的法律根本约束不了制定它的人,因为从本质上来讲,古法之所以被制定出来,就是要成为制定者手中的利刃的,就是制定者用来统治被制定者的手段,根本就没有反作用于制定者的可能性。

    即古代的法律是由皇帝制定的,或者说由皇帝下属的领导班子规定的,并非是全民协商的结果,自然就不具备着约束全民的能力。

    再者,古代的法律并不是平等,我们现在人常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法律的一种特质,或者说,法律的存在就是为了社会的平等,因为法律是一种行为的框架,而这个框架是凌驾在所有人之上的,是所有人都必须要遵守的行为规则,任何人都不能例外,毕竟现代的法是全民协商的结果,既然全民都同意,就必须全民都遵守。

    但是帝国时代不一样,就像我们上面所说的,帝国时代的法律是由领导阶层制定的,并非是全民协商的结果,虽然不可能拥有全民遵守的可能性,既然如此,法律只能够约束被统治者,平等也就不复存在了。

    比如说,在帝国时代,民要告官必须先打50大板,比如老百姓到衙门里打官司就只能跪在地上听候发落,这怎么能够算平等呢?古代还有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说法,平等又从何谈起呢?

    事实上,在古代的时候,人杀人要偿命,人借债则要还钱,如果这样的行为发生在皇帝身上,则就被帝国的性质赋予了正当的涵义,因为在古人的理解中,皇帝其实是国家的化身,它拥有着对国家的控制权,他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国家的发展,为了朝堂的安定。

    所以,皇帝征收赋税,皇帝杀人,这一切都不能算作是犯法,而是为了国家安全考虑,也就是说,皇帝代表国家,既然法律是要为国家服务的,那么法律自然也要为皇帝服务,因此,其实古代的法律只是用来对付老百姓的一种手段而已。

    这一点法家的开山鼻祖管仲早就已经承认过了,他曾说: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圣君之实用也,就是说所谓的至高无上的法不过是让君王们用着方便顺手的工具而已,立法的是君王,执法的是官员,受制于法的则是民众,他们所拥有的法律意识其实就是一种尊卑意识,治理天下不过而已。

    所以说,中国古代的法其实是一种王法,所谓的王法就是帝王实施专政的方法,也是帝王用来集中和保证手中权力的手段,它并不能真正的保证平民百姓的权利,也不能给平民百姓安身立命的场所,所以,古代的法只适用于太平盛世,一旦到了天下大乱的时候则不复存在,毕竟当大家连生存的基本条件都没有的时候,谁又愿意听命于别人呢?

    就像陈胜吴广起义的时候说的那样,遵守国家的法律是个死,不遵守也是死,甚至不遵守还能有点活路,那么,又为什么要去遵守呢?

    所以说,古代的王法弊端是很大的,法的本质应该是公平和保证,要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平等,也要保证人们手中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是平衡的而不是极端的。

    但古代的法却极其极端,民众受法律的威慑和恐吓却不受保护,有些官员甚至可以依照所谓的枉法胡作非为,这样的法必然不可靠,它是一种约束,一种要求,却不是一种保护。

    事实上,对我们现代人来讲,法律是一种保护机制,它规定的是人们行为的底线,一旦越过了这条底线就必须要付出代价。

    所以,它能对心有恶念的人们起到约束的作用,能够遵纪守法的人起到保护的作用,而这一点恰恰是古法不具备的。当然,任何事物都有自身的发展规律,今天法制系统的成熟,从某种程度上而言也得益于古法的诞生。

    单字解释: 皇 子 犯 法 与 庶 民 同 罪 不 能 说 明 古 法 公 正 古 代 法 治 是 怎 样 的 形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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