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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容易忽视的问题:股东与公司经营同样的业务,公司是有风险的

    2023.06.23 | 万里繁华 | 次围观

    合伙指南|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93篇文字

    容易忽视的问题:股东与公司经营同样的业务,公司是有风险的

    首先,说个前提:这是指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

    其次,什么是“股东与公司经营同样的业务”?

    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组织。

    所谓“股东与公司经营同样的业务”,通常就是说股东本身也是一家公司或企业,而股东经营的业务与它入股的公司一样。例如,甲公司是乙公司的股东,甲公司主营是服装生产销售,乙公司主营也是服装生产销售。

    甲公司既然自己就主营服装生产销售,那么,通常来说,没有必要在投资入股乙公司和别人合规经营相同的业务。

    但是,商业世界的现实是丰富多样的,在一些情况下,可能出现上面说的甲公司又入股乙公司的情况。

    比较多见的是股东原来就从事一项业务,但为了开拓新的市场,或者为了搞差别化发展、或者原来的公司由于某种原因很难继续拓展,或者是与有资源的合作股东重起炉灶,于是又和他人合股开设了另一家主营相同的公司。然后,又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关闭或者暂停自身的经营。这样的状态,对新公司的未来是一种隐患。

    未来,当这名股东因为种种原因,再次将业务重心退回到自己的经营中去,就面临着与自己入股的新公司经营同样业务的竞争状态。这种退回,往往是因为新公司的发展出现了问题,或者是与新公司的股东产生了无法调和的矛盾。

    这时候,因为股东知晓公司的内部情况和经营细节,所以在与公司的竞争中往往会占得某种优势。这对于新公司而言,往往是非常不好受。

    前段时间有个案子,是股东起诉公司要求查公司的财务账簿和会计凭证。这个股东,本身就是一家公司。

    起诉的时候,这个股东占公司的股权只有25%。但这家公司在最早的时候,这个股东曾经是占公司股权85%是的控股大股东。

    后来,这个股东将60%的股权又转让给了新进的股东,自己保留了25%的股份,变成了公司小股东。

    股东与公司的主营业务和实际经营的业务都是相同的。

    公司方面认为,双方事实上形成了竞争关系。股东这一方在法庭上并不承认产生了竞争关系。

    公司方面认为,由于这种同业竞争关系,这个股东要查公司的账簿和会计凭证,明显存在着不正当的目的,依据法律的规定,公司有权拒绝。

    最后,这个案子的结果也没有什么意外。法院判决支持了股东要求查账和查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要求公司提供财务账簿和会计资料供这个股东查阅。

    法院认为,法律上并没有规定股东不可以与公司从事同样的业务,仅从这一点来说,不能认定股东查账是存在不正当的目的,公司也没有其它充足的证据证明这个股东有不正当的目的。

    这个司法理解已经是常见的定律了,之前在我的笔记中也提到过,这里就不谈了。

    这里想要聊的问题是,怎么避免股东的主营业务与公司的主营业务形成同业竞争呢?

    其实这个问题并不简单。

    曾经有个法律咨询项目,几个人打算成立一家公司从事特定的业务。其中一名股东,他本身已经在外面开设了一家公司从事相同的业务。

    我提醒所有的股东,如要合资成立公司,那么要妥善处理好现在大家已经在外成立的同业公司,否则在未来会出现不可预知的一些矛盾和风险。

    经过协商讨论聊天,最终了解到那名股东并没有意愿关闭已经开设的那家公司,而且也没有意愿暂停那边的业务。这意味着,准备入股开设这家公司,他希望在两头都有业务发展机会。他的想法似乎进退自如,但是这对公司和其它股东来说是有严重风险的。

    投入的精力分散了,这个还是次要的。重要的是,相同的业务,在两家公司之间一定会产生竞争和利益输送的某种风险,而这些风险也是很难控制的。

    最后,客户听取了我的建议后,最终决定放弃了这次合资设立公司的计划。

    在这个问题上,为什么“有限责任公司”要特别注意呢?因为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有权查阅公司财务账簿的,而且从实践来说,有限责任公司是比较看重股东之间的人和关系的,这些都是与股份有限公司很不同的。

    因此在设立公司或者股权转让变化的过程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东必要意识到“股东与公司同业经营”的问题并提前做出安排。例如在上面那个案件中,当原告将60%的股权转给他人之前,其实就应当将同业问题协商进行妥善约定,减少未来股东与公司的同业竞争可能,进而减少潜在矛盾和风险。

    单字解释: 容 易 忽 视 的 问 题 股 东 与 公 司 经 营 同 样 的 业 务 公 司 是 有 风 险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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