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古 / 夏朝 / 商朝 / 周朝 / 春秋战国 / 秦朝 / 西汉 / 新朝 / 东汉 / 三国 / 西晋 / 东晋 / 南北朝 / 隋朝 / 唐朝 / 五代十国 / 辽朝 / 宋朝 / 西夏 / 金朝 / 元朝 / 明朝 / 清朝 / 民国 / 近代
    0

    2024年4月11日福建立法规定妻子可查询配偶财产:如房产、车辆等

    2024.01.20 | 历史网 | 次围观
    2024年4月11日发生的重大事件:

    摘要:2024年4月11日(农历2024年3月3日),福建立法规定妻子可查询配偶财产,保护“妇女权益”也是守护忠诚与责任。 福建立法规定妻子可查询配偶财产,保护女性权益。 北京时间2024年4月11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官方微信公众号4月9日上午8:50发布消息,内容如下: 2024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11日(农历2024年3月3日),福建立法规定妻子可查询配偶财产,保护“妇女权益”也是守护忠诚与责任。

      福建立法规定妻子可查询配偶财产,保护女性权益。

      北京时间2024年4月11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官方微信公众号4月9日上午8:50发布消息,内容如下:

      2024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共九章,

      其中第六章:财产权益中明确规定了妇女权益

      第四十一条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

      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夫妻关系中任何一方不得实施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农村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的妇女依法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益。

      妇女结婚或者离婚后,可以按照户籍管理规定在男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前户籍所在地落户。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阻挠或者强迫农村妇女迁移户籍,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第四十三条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农村土地或者山林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和股权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第四十四条农村妇女因分户、离婚等情形,可以申请对家庭承包的土地、山林进行分割承包,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发包方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福建人大公众号)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历史迷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历史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