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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2月26日男子买房放女友名下分手后全要回,法院判决如下

    2024.05.03 | 历史网 | 次围观
    2023年12月26日发生的重大事件:

    摘要:2023年12月26日(农历2023年11月14日),男方买房只写女方名字后分手是否能要回,法院判了。 男子买房放女友名下,分手后全要回,法院判了。 北京时间2023年12月26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昨天12月25日中午13:03一则案例,内容如下: 情侣单方出资买房,分手了怎么办? 情侣以结婚为目的单方出资买房 …

      2023年12月26日(农历2023年11月14日),男方买房只写女方名字后分手是否能要回,法院判了。

      男子买房放女友名下,分手后全要回,法院判了。

      北京时间2023年12月26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昨天12月25日中午13:03一则案例,内容如下:

      情侣单方出资买房,分手了怎么办?

      情侣以结婚为目的单方出资买房

      分手了能要求对方返还购房款吗

      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周某(男)与林某(女)原为情侣关系。2020年5月,双方协商购买一套商品房,该房屋登记在林某名下,周某支付了首付款、过户费等款项。2020年7月,林某辞去工作,从外地来深,协助周某打理公司,与周某搬入案涉房屋共同居住。2021年,双方因琐事产生争执,同年5月,林某搬离案涉房屋,双方结束情侣关系。

      周某表示,在双方情侣关系存续期间,除了房屋的首付款和过户费,其还支付了房屋的银行贷款、物业管理费和家具款,且为林某交了学费和车贷。他主张,上述款项系附结婚条件的赠与行为,现已无结婚可能,该赠与合同因条件未成就而不生效,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林某偿还赠与的全部款项。

      林某辩称,周某支付的款项是以共同生活、创业为目的的赠与,而非附结婚条件的赠与,拒绝返还。

      法院审理

      现代社会,房屋属于大额的固定财产,原告为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房屋出资,已经超出男女恋爱交往期间为增进感情所作的一般赠与,应当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现双方已结束情侣关系,无结婚的意愿,应视为条件未能成就,其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要求返还的赠与财产,被告应予以返还。

      关于返还的数额,原告支付的房屋首付款、过户费及学费、车贷等,被告系实际受益人,应当全额返还。

      关于银行贷款、物业管理费、家具款等款项,鉴于双方系情侣关系,且原告亦在案涉房屋内实际居住,其占有使用了该房屋,必然会产生一定费用,再结合房屋的面积、地理位置、新旧程度,以及考虑被告在恋爱期间从外地辞职来深、协助原告打理公司并照顾其起居等因素,法院酌定对上述款项,由原告承担50%。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房屋首付款、过户费及学费、车贷等款项,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刘琼

      宝安法院西乡法庭

      一级法官

      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应视为情侣之间的爱意表达,应认定为一般性赠与。比如在特定节日,以红包形式给予对方1314元、520元等特定意义款项。在未明确说明的情况下,法院通常认定为基于示爱作出的赠与,在恋爱关系终止时,赠与方不能主张返还。

      关于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往往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应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法院根据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共同生活的时间、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供稿:宝安区法院

      作者:刘琼、陈佳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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